(2015)庐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叶朝绕与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朝绕,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叶朝绕被执行人:方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朝绕与被执行人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时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