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解英、和晓娟等与刘兴加、刘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解英,和晓娟,和迪,和鑫玥,和海建,刘兴加,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02-1号申请执行人徐解英。申请执行人和晓娟,系徐解英长。申请执行人和迪,系徐解英次子。申请执行人和鑫玥,系徐解英幼。申请执行人和海建。系徐解英长子。被执行人刘兴加。被执行人刘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兴加、刘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兴加、刘利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