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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玉雷与唐叶凯、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雷,唐叶凯,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72号原告:王玉雷,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祖斌,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叶凯,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雷诉被告唐叶凯、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雷于2015年5月29日以起诉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与工商登记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雷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6元减半收取4618元,由原告王玉雷负担。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