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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邬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邬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邬怀刚,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王金生与被执行人邬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