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内民申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卓华与人内蒙古三A家俱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卓华,内蒙古三A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内民申字第2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上诉人)卓华,女,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占军,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上诉人)内蒙古三A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号三A商务楼*层。法定代表人:陈守信,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卓华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三A家俱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民再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卓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学军审 判 员 王苏宁代理审判员 徐 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