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商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兆陆与陈刚、金美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陆,陈刚,金美宁,黄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1381号原告李兆陆,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兆龙,居民。被告陈刚,居民。被告金美宁,居民。被告黄庆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陆与被告陈刚、金美宁、黄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陆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4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