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多民初字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隆青诉李德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0029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暂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永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成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