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多民初字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隆青诉李德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0029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暂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永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成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