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371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沈某某,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肖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