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易刑一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5)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复兴、吕玉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红色钻豹牌125型)窜至易县安格庄乡三尖岭村村民李某某(男,76岁)家中,以其妻子翟玉兰(77岁)看病消灾为由,诈骗李某某现金28400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公诉机关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据此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红色钻豹牌125型摩托车,窜至易县安格庄乡三尖岭村村民李某某(男,76岁)家中,以给其妻子翟玉兰(77岁)找“奇门遁甲”看病消灾为由,诈骗李某某现金28400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由于车速过快撞到石头上,造成被告人脊柱骨折,后被村民发现报警,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所诈骗28400元已退还受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今年2月份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手里没钱就想着弄点钱花,后来我在小人书上学会了如何剪小人图,我就想用这个方法骗一些岁数比较大的人的钱财,3月21日我骑着摩托车来到了易县的一个村子,有一个大爷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是收玉米的就把我带到他家呆了会闲聊我说看着老太太身体不好,他说有什么法治,我说找一个会“奇门遁甲”的人,我就剪了一个八卦让他们看看,老俩就越来越相信我了,我让他们往外拿钱越多越好,他拿出了两万多块钱。我背对着他们把钱装进了我的上衣兜,然后我说把钱扔到衣柜上面吧,老头看出我调包了,截住我不让我走我就把老头拽开就跑了,骑着摩托车撞在了一个石头上,把我摔坏了,身体疼的受不了我就躺在了一个小屋内,后被我骗的那家及几个老百姓抓住了。2、康某某证言证实:回家后听说李某某被抢钱了,我就赶紧骑摩托车追,我听他们说那个抢钱的人骑摩托车撞到了石头上,人跑了把车扔到那了,我和李某义去山上找,那有一座废弃的房子,在房子西边发现了那个人。3、被害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上午9点来钟从我家东边来了个人,我就问他干什么的,他说是收棒子的,我就把他带进我家,他说我老伴翟玉兰身体不好,我说怎么办,他说有个法,找个会看奇门遁甲的人给看,他就给我们剪了个八卦图,让我拿一碗水,火柴盒,让我拿钱放到盘子里,我共拿出了两万八千四百元钱。4、被害人翟某某证实内容与以上李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家被骗钱后其叫上本村康平安骑摩托车一起去追何某某,没追到,午饭后我和李某磊、李某中、李某义、康某林一起到山上找,在西山上找到了那个骗人的人。6、证人李某磊、李某义证实内容与以上李某生证实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李某影证言证实:在今年3月21日那天我们村的李革胜告诉我说李某某家挨骗的事,听说那人逃跑时撞了车,躲在一个小房子里被我们村的人抓住了。8、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到李某某家呆着大约9点来钟跟着李某某进来一个人,那人说是来收棒子的。9、证人段某某证实:昨晚八、九点钟公安局的把何某某送锦医院伤情治疗情况。10、安格庄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抓获何某某经过。11、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何某某所诈骗28400元,已返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封建迷信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诈骗28400元以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杜启国审 判 员 徐宏杰代理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