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兆元与杨光军、张义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兆元,杨光军,张义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87号申请人张兆元。被申请人杨光军。被申请人张义领,成年。申请人张兆元与被申请人杨光军、张义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光军、张义领所有的辽14/3B0**号车辆,保全金额为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兆元提供的担保财产:系其所有的苏10450**方向盘式拖拉机一辆,查封金额为1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光军、张义领所有的辽14/3B0**号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为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