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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喻小园与熊庆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小园,熊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喻小园,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庆安,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喻小园与被执行人熊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庆安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庆安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6.5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熊庆安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熊林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