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三林申请执行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林,李喜,李彩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920号申请执行人李三林,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喜,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彩莉,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三林与被执行人李喜、李彩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法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喜、李彩莉在内蒙古伊泰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已被我院依法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喜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彩莉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康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