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陈道平、李润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平,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湘红,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莉,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润罗,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道平、原审被告李润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0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经法院催交后仍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雪强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