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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诉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岳英与叶威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岳英,叶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36号申请人:吴岳英。被申请人:叶威武。申请人吴岳英与被申请人叶威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威武所有的浙K×××××汽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威武所有的浙K×××××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