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龙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中苑黄龙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苑黄龙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龙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黄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斌,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陕西中苑黄龙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续海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苑黄龙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90元,减半收取13095元,由原告黄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朋礼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新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