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林全与付康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付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林全,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付康丽,女,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民丰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亚证内字第219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99600元、执行费739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 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锡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