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林梅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鑫源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林梅,德州市鑫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杜林梅,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166号。被执行人德州市鑫源汽车有限公司,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64号2号楼3单元2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孟凡路名下鲁NEN7**号朗逸轿车一辆。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依法拍卖该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