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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海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刑执字第16号罪犯卢海波,农民。2013年8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卢海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卢海波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海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卢海波属于严格控制管理等级,应当分别于每月的12日至18日、25日至30日期间到司法所报告两次,其最后一次到章安司法所报告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5月期间章安司法所多方催促、查找,卢海波一直没有到司法所报告,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2014年3月20日,卢海波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到金华永康,被椒江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3)2015年2月21日至25日,卢海波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到金华永康,被椒江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执行机关认为,卢海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撤销缓刑。并提供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被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限期报告通知书、协助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询问笔录、2015年2月21日至2月25日卢海波手机定位数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经审查,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海波在缓刑考验期内违规是实,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卢海波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卢海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所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卢海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徐 剑代理审判员  肖艺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违法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