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张西检刑诉字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孟璇、田长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桥西区西坝岗路由北向南行至天籁歌厅对面路段时,车辆失控侧滑,将沿人行道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崔某某撞倒,失控车辆又与路西侧便道上停放的白色奥德赛轿车、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崔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他被害人均无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崔某某的家属已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崔某某的家属经济损失41万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武某、吕某某、赵某的证言;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技术检测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测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又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因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翠芳审判员 梅 英审判员 何培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华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