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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无锡腾川电站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腾川电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807号原告无锡腾川电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兴生、铁源,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腾川电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川公司)与被告无锡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川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