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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少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少民初字第4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辛泽良,博爱县司法局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