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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XX武与开远市中和营镇响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开远市中和营镇响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XX武,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开远市中和营镇响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武。本院在审理原告XX武与被告开远市中和营镇响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7元,由原告XX武负担。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健秋(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