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旭君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01号被执行人郝旭君。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郝旭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郝旭君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旭君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郝旭君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