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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旭君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01号被执行人郝旭君。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郝旭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郝旭君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旭君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郝旭君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