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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千法执字第0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千法执字第00014—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赵某申请执行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千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判令刘某甲、刘某乙返还赵某彩礼人民币2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赵某负担1000元,刘某甲、刘某乙负担610元。因在限定期限内二被告未履行,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以后,因二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而终结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后,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乙之妻何纪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某乙之妻何纪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5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