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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丽与被告赵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丽,赵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孟庆丽,女。被告赵勇,男。原告孟庆丽与被告赵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韩子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丽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丽撤回对被告赵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孟庆丽负担。审判员  韩子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来丽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