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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费圣林、汤爱平等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费圣林,汤爱平,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5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250953-4。代表人:刘剑平。被申请人:费圣林。被申请人:汤爱平。被申请人: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5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79147-1。法定代表人:费圣松。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费圣林、汤爱平、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费圣林、汤爱平、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费圣林、被申请人汤爱平、被申请人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万元的财产;三、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褚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