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催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晋州市鑫马电线厂、高邑县昌源化工一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州市鑫马电线厂,高邑县昌源化工一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84号申请人晋州市鑫马电线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大尚村。投资人李建波,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庆马。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申报人高邑县昌源化工一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石良庄工业区。投资人李胜军。申请人晋州市鑫马电线厂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620871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国海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路虹纺织厂,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高邑县昌源化工一厂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晋州市鑫马电线厂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