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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振刚与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徐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刚,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徐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刚,个体。被执行人: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北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徐聪,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聪,个体。申请执行人王振刚依据本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徐聪在法定期限内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目前正在审理中。因此,申请执行人王振刚申请执行时本院做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的执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振刚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