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园终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耿玉顺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园终字第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899号。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金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玉顺。委托代理人刘静。委托代理人孙洪革,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东侧东润名邸3号楼401-4号。法定代表人夏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超,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天津创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冠福大厦1305-2号。法定代表人康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霞,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超,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5号东侧天津科技金融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赵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霞,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赵超。委托代理人张伟霞,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玉顺,原审被告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创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760元,减半收取计20880元,由上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判决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