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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徐双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徐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双良,局长。被执行人徐双华,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徐双华欠缴环卫费做出的蕲城管处字(2015)第03004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5年0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蕲城管处字(2015)第03004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徐双华从事门店经营欠缴环卫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被执行人徐双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蕲城管处字(2015)第03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徐双华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蕲城管处字(2015)第03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2014年7月-2014年11月环卫费900元。将上述款项缴至本院或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濒湖支行;户名:蕲春县人民法院;账号:18×××29)。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卫东审判员  董 桦审判员  夏新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