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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1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姚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姚某某所有的汉滨区***巷28号房屋(房产证号:B30####-05-28-1)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某、姚某某所有的位于汉滨区***巷2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B30####-05-28-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