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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沧州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沧州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卫东,男,住沧州市。本案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