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谢财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谢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被执行人谢财根。本院在执行刘建平与谢财根(2015)衢执民字第3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34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