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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与张晨、张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张晨,张亮,陈改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街北村。法定代表人周来领,该校校长。被告张晨。被告张亮。被告陈改侠。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诉被告张晨、张亮、陈改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负担。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 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