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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桂霞与庄林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霞,庄林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张桂霞,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庄林子,男,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霞诉被告庄林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霞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