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8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辩护人唐细春、肖东,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3月24日21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唐家墩万达广场大玩家游戏室内,趁被害人熊某玩游戏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熊某放置于身旁的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手提包1个,包内有价值人民币4100元的苹果iPhone6型移动电话机1部、现金人民币500余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等物品。上述赃款、赃物均已灭失。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4月3日17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江汉路快乐站台城市英雄游戏室内,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得被害人赵某放置于身旁的单肩挎包1个,包内有合同专用章1枚、合同、文件等物品。上述赃物均已灭失。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4月7日14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江汉路快乐站台城市英雄游戏室内,趁被害人戴某玩游戏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戴某右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4100元的苹果iPhone6型移动电话机1部盗走。上述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4月9日17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江汉路快乐站台城市英雄游戏室内,趁被害人陈某玩游戏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陈某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苹果iPhone6Plus移动电话机1部盗走。上述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孙某在本市江汉区江汉路快乐站台城市英雄游戏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孙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孙某具有多次盗窃、扒窃、全部退赃、坦白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