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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法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弥书友、孟庆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书友,孟庆会,王再君,张振省,赵鲁信,李漫波,李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法执异字第19号案外人:李磊,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执行人:弥书友,男,汉族,1973年9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孟庆会,男,汉族,1968年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王再君,男,汉族,1960年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张振省,男,汉族,1956年6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赵鲁信,男,汉族,1960年10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李漫波,男,汉族,1963年11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李曙光,男,汉族,1973年4月生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书友与被执行人孟庆会、王再君、张振省、赵鲁信、李漫波、李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磊称,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查封了李漫波名下献县东升商住楼2单元601室的房产,该房产虽然在李漫波名下,但实际购房时是案外人李磊分三次付清房款,因当时自己没有住房公积金才用李漫波之名按揭贷款购房,其和父亲李漫波已分家各过,现在在该房居住,该房产应归其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献县东升商住楼2单元601室房产登记产权所有权人系李漫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判断异议人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因献县东升商住楼2单元601室房产登记人系李漫波,故案外人李磊称该房产应属其所有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献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2015)献执字第2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漫波名下房产并无不当。故案外人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员  巩润喜代理审判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明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