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河北中拓运输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河北中拓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滦县平青大公路贾官营开发区,下简称中拓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焕成,中拓运输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艳敏,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马锦玲,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富荣,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拓运输公司诉被告张志军、唐山市古冶区逸林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逸林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少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拓运输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军、逸林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中拓运输公司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冀B×××××号重型货车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20元,冀B×××××号重型货车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并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4年5月12日,逸林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时无号牌,2014年5月15日经登记,车辆号牌为冀B×××××)在保险公司投保:1、交强险1份,责任限额为122000元;2、商业险1份,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2014年5月12日,逸林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投保时无号牌,2014年5月15日经登记,车辆号牌为冀B×××××挂)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1份,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5月13日0时至2015年5月12日24时。2015年3月3日23时许,张志军驾驶冀BBL48**/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石门至荒佃庄高速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党各庄村路口时,与前方等红灯的李辉冀B×××××号重型货车追尾相撞后,冀B×××××号重型货车又与刘爱军驾驶的冀B×××××号重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张志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辉、刘爱军无责任。冀B×××××号重型货车及冀B×××××号重型货车车辆所有人均为中拓运输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前赔偿原告河北中拓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原告河北中拓运输有限公司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