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初字第1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淑凤与王学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凤,王学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916-1号原告张淑凤。被告王学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原告张淑凤与被告王学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