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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杰与张勇、付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张勇,付丽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王杰。委托代理人:石建新,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委托代理人:谢宏东,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丽艳,系被告张勇的妻子。委托代理人:谢宏东,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张勇、被告付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原告王杰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人民陪审员  路娴人民陪审员  赵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