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裴英春与李建通、第三人郭松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英春,李建通,郭松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裴英春,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被告:李建通,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第三人:郭松奎,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英春诉被告李建通、第三人郭松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英春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英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英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英春承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聪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