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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裴英春与李建通、第三人郭松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英春,李建通,郭松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裴英春,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被告:李建通,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第三人:郭松奎,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英春诉被告李建通、第三人郭松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英春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英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英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英春承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聪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