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保林与梁安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林,梁安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黄保林。被执行人梁安笔。申请执行人黄保林与被执行人梁安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人民币20081.0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安笔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