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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初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殷立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莉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立平,固始县公安局,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14号原告殷立平,男,住固始县。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局长。第三人王莉,女,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立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莉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立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仁地审判员  戴 奎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