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殷立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莉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立平,固始县公安局,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14号原告殷立平,男,住固始县。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局长。第三人王莉,女,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立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莉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立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仁地审判员 戴 奎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