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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辉燕与李新、李艳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燕,李新,李艳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56号原告:陈辉燕,男,1979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男,1981年12月生,汉族,驾驶员,朱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李艳京,女,1990年2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燕与被告李新、李艳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燕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燕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辉燕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