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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仁举与陈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仁举,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100号原告刘仁举。被告陈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举诉被告陈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