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仁举与陈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仁举,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100号原告刘仁举。被告陈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举诉被告陈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