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华胡广与郦苏平、永康市钢铝门窗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胡广,郦苏平,永康市钢铝门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华胡广。被执行人:郦苏平。被执行人:永康市钢铝门窗厂。法定代表人:郦苏平。申请执行人华胡广与被执行人郦苏平、永康市钢铝门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17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