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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廷智于秀英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廷智,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姜廷智,男,61岁。被执行人于秀英,女,55岁。本院在执行姜廷智申请执行于秀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廷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秀英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且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本案申请人要求在另案参与分配而另案正在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