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胡俊超与冠县恒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超,冠县恒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529号原告胡俊超,男。被告冠县恒久���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儒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超诉被告冠县恒久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秀丽人民陪审员  路 岩人民陪审员  张彩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