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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9-2号原告: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苏业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杨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俊杰,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明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珠海御景支行的账号20×××22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20万元为限,现原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珠海御景支行账号20×××22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2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明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悦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