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执非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章建华、姚占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章建华,姚占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非字第42-1号申请执行���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行政中心B楼9层。法定代表人沈亦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鑫琴,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章建华。被执行人姚占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行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建华、姚占桂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建华、姚占桂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建华、姚占桂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建华、姚占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代书记员 XX杰 关注公众号“”